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3日訊 據銀監會網站今日消息,湖北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貸前調查、貸時審查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被中國銀監會湖北監管局罰款40萬元。另外4份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鄭果、劉瓊、張帆、寇云天對上述違法違規問題承擔直接責任。
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以下為處罰原文:
湖北銀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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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鄂銀監罰決字〔2017〕48號 | ||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個人姓名 | —— | |
單位 | 名稱 | 湖北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 周楠 |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 因貸前調查、貸時審查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 ||
行政處罰決定 | 罰款人民幣40萬元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湖北監管局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鄂銀監罰決字〔2017〕49號 | ||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個人姓名 | 鄭果 | |
單位 | 名稱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 —— |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 在湖北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貸前調查、貸時審查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問題中承擔直接責任。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 ||
行政處罰決定 | 警告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湖北監管局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鄂銀監罰決字〔2017〕50號 | ||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個人姓名 | 劉瓊 | |
單位 | 名稱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 —— |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 在湖北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貸前調查、貸時審查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問題中承擔直接責任。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 ||
行政處罰決定 | 警告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湖北監管局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鄂銀監罰決字〔2017〕51號 | ||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個人姓名 | 張帆 | |
單位 | 名稱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 —— |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 在湖北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貸前調查、貸時審查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問題中承擔直接責任。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 ||
行政處罰決定 | 警告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湖北監管局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鄂銀監罰決字〔2017〕52號 | ||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個人姓名 | 寇云天 | |
單位 | 名稱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 —— |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 在湖北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貸前調查、貸時審查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問題中承擔直接責任。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 ||
行政處罰決定 | 警告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湖北監管局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