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
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
2021年7月19日
深圳的梁文錦收到來自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的裁定書
梁文錦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得到批準
這是中國境內首宗經法院裁定批準的個人破產案件
2022年1月5日
貴溪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自然人李某的個人債務清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該案為江西省受理的首起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2022年2月23日,成都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官微公布,成都中院印發了《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試行)》(下文稱《操作指引》)的通知,根據通知,因企業破產、個人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等原因,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可申請減本免息后分5年逐步清償。經法院裁定認可的《債務清理計劃》執行完畢后,納入程序內未受償的債務無需再還。
“深圳等城市試點個人破產制度,完善了破產法制度?!庇袠I內人士在采訪中提到,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制度僅有《企業破產法》,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讓身陷債務困境的自然人無法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隨著各地方出臺與個人破產相關的政策,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即將拉開序幕。
那么,個人破產制度對債務人到底會有哪些利好方向和實施原則呢?
一、個人破產制度是在公平償債的基礎上對債務人進行困境拯救。
債務人因投資創業失敗面臨債務困境,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并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個人收入來盡可能地償還所負債務,避免了被債權人頻頻追索之訟累甚至是被各種形式逼債之痛苦,這本身就是一個極大的精神層面的救濟。
該案充分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人文理念,為債務人走出困境和走向新生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生動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全新開始”的立法追求,可以讓債務人盡快地恢復為有生產力、有創造力的社會成員,進而增進社會整體福祉。
二、個人破產程序:重整VS清算
破產清算對個人影響最大,首先是除豁免財產外,個人財產以及未來至少三年的全部收入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其次是債務人必須嚴格遵守限制消費行為的決定、任職限制等,第三是對個人信用也會有較大影響,不利將來的經營活動。個人破產清算對債務人“再生”的障礙也更大,體現在啟動“再生”的時間通常較長。
重整程序實際上是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了新的償債協議,債務人的還款計劃獲得超過一半債權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債權額的債權人的允許即可通過。債務人嚴格按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也會使其信用獲得肯定,其努力還債的表現還有可能給其信用加分。從影響上看,為了盡早地促進債務人經濟上的“再生”,法院在批準重整計劃的同時會解除對債務人消費行為、任職資格的限制。債務人及其家人也可以早日恢復正常的生活。
三、個人破產制度不會縱容老賴
1、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請個人破產,它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申請,而且債務人要自愿提出申請,法院要作嚴格審查。通過申報和嚴格審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賴和真正需要個人破產的人給區分開來。
2、通過個人破產的申請、申報、審查程序,法院還可以識別、發現老賴以及失信無信之人,對于老賴或失信無信之人,各種限制、處罰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四、個人破產是否意味著不用還債?
個人破產是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主要采取清算與重整兩個不同的處理方法,清算是有條件地豁免其全部債務,這個豁免還有一定期限的等待。而重整則是豁免其一部分債務。對于“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其本身就沒有能力歸還全部欠款,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給其一個解脫債務的機會,所以并不是簡單的不還債。
五、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會帶來惡意負債?
個人申請破產后,在五年的償債期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董事、監事火高級管理人員”,且各地政策內有相應的申報及監管措施,來保證破產申請人是誠信破產而非惡意逃債,從而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中國人一向講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甚至古代還有“父債子還”等說法,也是為了建立誠信體系、規避債務風險,總之,非萬不得已,相信沒人愿意區走個人破產申請這條路,誠信負債、有借有還還是社會主流觀點。當然,在大眾創業的今天,因經營等非惡意負債人,無論是國家從法制,還是社會,也是應該給這部分人群有一個人生重來的機會!